今年以来,我院行政审判庭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坚持庭前、庭后合议制度;请示汇报制度;限期结案制度等“四项措施”,确保行政案件质量与效率。
一是坚持庭前合议制度。案件开庭之前,合议庭即针对案件不同情况拟定出详细的庭审提纲,确定案件的调查重点及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清案件诉讼证据,以确保庭审一次成功。
二是坚持庭后全庭合议制度。案件开庭完后,我院行政审判庭及时组织全庭法官集思广益,对案件进行评议,让每位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取舍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既弥补案件合议庭意见的某些局限,又提高全庭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对于合议庭产生分歧的案件,在合议庭合议后五日内及时地向我院审判委员会或中院行政庭领导汇报,审判委员会或中院给出答复后7日内必须作出判决下发。
四是坚持限期结案制度。严格案件审限管理制度,所有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由庭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对案件及时督办,如遇特殊情况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批,最大限度地缩短审限,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