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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滑倒欲索赔 诉讼请求无依据被驳回
作者:苏杰文  发布时间:2011-04-11 09:30:27 打印 字号: | |
  一游客在景区里游览时不慎摔伤,之后以景区石阶有缺陷、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我院起诉要求景区管理处赔偿其损失。但我院审理后认为其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0年6月15日,王婷与家人一起到武鸣县伊岭岩风景区旅游。在售票处,经导游建议王婷购买门票的同时购买了“八桂游自助卡A款”意外伤害保险后即进入景区旅游。当游览至民族风味小吃区域与祈福区域之间的景区石阶下行时,因雨天路滑,王婷左脚前滑身体后倾摔倒致右胫腓骨骨折。事发后,该风景区管理处用车将王婷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并派人陪护。王婷为此花去医疗费9813.80元,其中保险公司理赔了7275.99元。

  王婷认为,自己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旅游,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武鸣县伊岭岩风景区管理处对于原告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风景区石阶有缺陷导致自己在正常行走中摔倒,被告未能尽合同附属义务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景区管理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42437元。我院于2010年12月16日依法判决驳回王婷的诉讼请求。王婷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此案经二审法院调解,达成了由武鸣县伊岭岩风景区管理处赔偿王婷5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理评析: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婷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旅游,则与被告武鸣县伊岭岩风景区管理处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对于王婷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婷则应注意自身行走安全。被告在售票处张贴有《伊岭岩风景区游览须知》提醒游客注意行走安全,同时导游人员建议王婷在购票同时购买了“八桂游自助卡A款”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时用车将王婷送医并派人陪护,这都是被告在履行安全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被告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婷在下雨天进入景区游览,应特别注意自身行走安全,其在游览时发生摔倒受伤事故,因目前我国尚无旅游风景区石阶标准规范,王婷无证据证明景区石阶不符合相应标准,不能证明被告违约事实,故王婷诉称被告石阶有缺陷导致自己正常行走中摔倒的理由不能成立,事故的发生属其在下雨天行走不注意安全所致,其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潘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