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山(化名)与何小花原本是夫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何小花携带抚养,李大山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止。
离婚后李大山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何小花一年内只是允许李大山探望女儿一两次,每次都不超过两个小时,后来更是直接拒绝探望女儿。
李大山探望女儿被拒后向法院反映情况并要求行使探望。法院后通过耐心做何小花的思想工作,要求她配合李大山探望女儿。何小花虽然口头同意李大山看望女儿,但是后面还是我行我素,拒绝探望女儿。何小花在携带女儿生活期间,女儿生病不能及时送去就诊,也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去给女儿接种疫苗,这些行为都表明何小花没有尽抚养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女儿在跟随被告生活期间其健康权以及其之后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的表现。
李大山后来再给何小花打电话、发短信,何小花也不再理睬。无奈之下,李大山将何小花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请求何小花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予支持。
李大山与何小花自愿离婚时达成协议,婚生女儿跟随何小花生活,李大山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止。离婚后至今,李大山均按调解协议支付女儿抚养费,尽了抚养女儿的义务,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何小花有协助探望女儿的义务,但何小花在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协助李大山探望女儿后,仍以不复李大山短信、不接听电话或接听电话后不同意探望的方式拒绝李大山探望女儿,致使女儿没有得到应享有的父爱,伤害孩子的身心,同时亦是剥夺李大山探望女儿的权利,对李大山造成精神伤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何小花携带女儿期间,未能按规定带女儿到指定部门预防接种及女儿生病后未及时治疗,对女儿照顾不到位,影响其身体健康,健康权得不到保障。故女儿跟随何小花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对于双方的女儿抚养问题,因双方的女儿未满十周岁,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李大山具有较好的抚养能力,何小花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女儿跟随李大山生活对其成长不利,双方的女儿由李大山携带抚养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不携带女儿的何小花应根据其收入水平及女儿成长需要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400元。李大山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其抚养,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变更原告李大山与被告何小花婚生女儿由原告李大山携带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二、被告何小花每月支付给原告李大山女儿的生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