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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谁买单?
作者:李峰  发布时间:2011-03-28 17:21:05 打印 字号: | |
  2006年2月24日,罗中(化名)在朋友家饮酒后,醉醺醺的驾驶着二轮摩托车回家。由于灯光昏暗,加之酒后反应迟钝,途中,罗中撞倒同向在前靠右行走的行人韦某,造成韦某受伤,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罗中没有及时救治伤员,而是迅速离开了现场。经武鸣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行为合法,不负任何责任。事后,罗中为伤者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3719.02元。

  早在事故发生前,罗中就为二轮摩托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神行车车保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期自2005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29日24时止。他认为既然已经投了保险,那么3719.02元的医疗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为此,罗中到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双方协商不下,罗中将某财产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这家财产保险公司给付3719.02元。

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罗中酒后驾车逃逸属合同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法官点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中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罗中酒后驾车且肇事后逃逸,某财产保险公司据此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也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对罗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中提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被告知的辩解主张,因他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在合同的保险单中签字声明,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白无误,他的这一主张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某财产保险公司对罗中的请求予以拒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罗中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