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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致剑麻受损 两厂商被判共同赔偿
作者:苏杰文  发布时间:2011-03-28 17:04:20 打印 字号: | |
  李小林(化名)等人是国营东风农场陆斡分场职工,其种植农作物剑麻的承包地位于陆斡砖厂、苞桥林化厂的北偏西约1公里处。2007年间,包括李小林在内共计33户农户承包种植的剑麻均出现全田剑麻枯死症状,主要表现为剑麻叶尖出现水渍状坏死斑后枯死,部分叶片中部也出现枯死斑,受害的当年生叶片最严重,往年生叶片稍轻,全田受害分布,较背风处受害较轻,迎风处较重。

剑麻地附近除陆斡砖厂、苞桥林化厂外并无其他污染源。

  2007年9月上旬,李小林等人便武鸣县农业局投诉,反映陆斡砖厂、苞桥林化厂排放的烟气对他们的剑麻造成污染。

  武鸣县农业局依职权派出农艺师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和《东风农场陆斡分场剑麻损失评估表》,苞桥林化厂代表在意见书上签名。《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剑麻受害非栽培原因,主要是受东南面工厂废气污染引起。《东风农场陆斡分场剑麻损失评估表》载明李小林等人受害剑麻规格数量及其价格。

  另查明:陆斡砖厂系成立于1990年5月15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于2004年8月2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直至目前,该厂仍在生产经营。苞桥林化厂个人独资企业,该厂持有武鸣县环保局签发的A2009-025号《武鸣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李小林等人向上述单位要求赔偿不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元。

  法官点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农业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的规定,武鸣县农业局依法具有对农业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污染程度进行恰当认定的法定职权,武鸣县农业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和《东风农场陆斡分场剑麻损失评估表》是对此次农业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和污染程度的认定,上述意见书和评估表对污染事故造成的原因及受损状况调查详实,认定恰当,程序合法。直到李小林等人起诉之前,苞桥林化厂对上述意见书并无异议。法院据此认定,此次农业污染事故是位于剑麻地东南方1公里处的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在生产时排放废气共同致害造成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章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认定原则。李小林等人能够就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向法庭举证,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就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不力,法院依法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损失价值,法院参照《东风农场陆斡分场剑麻损失评估表》载明的李小林等人受损失金额进行裁决,判令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共同赔偿李小林等人经济损失。

  法院宣判:陆斡砖厂和苞桥林化厂共同赔偿李小林等人经济损失4.7万元。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