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粗心大意,错将汇款打入他人账号,几经波折之后,当事人王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款。2011年3月2日,我院顺利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将31710元的执行款项及1790元的孳息交还给申请人王某。
2009年7月13日,申请人王某在长春市邮政银行办理汇款业务的时候,正好收到一条包含银行账户信息的短信。王某以为是朋友的账号,误将31710元现金汇入该账户。之后发现汇错了,就立即通知该银行办理了止付手续。通过调查了解,王某得知汇入的账户所有人为广西武鸣县的梁某,遂于2010年11月1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1710元及孳息。案件受理后,被告却告知从未开立过此账户。通过调查取证,法官获知,被告曾经遗失了身份证,该银行账户所有人确实是被告梁某,但却是被不法分子以梁某所遗失的身份证进行开户,被告对此毫不知情。
得知事情原委,法官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全力协助法院帮助原告把款项取回。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积极同开户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明秀路支行进行沟通联系,依法将原告错汇入的款项划拨到法院账户,并于3月2日将款项交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