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到亲戚家串门,却趁着帮忙找东西之机盗走了主人的银行卡。2011年1月28日,我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雪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潘雪玲到亲戚林某家中串门,适逢林某在找户口簿,要她帮忙一起找。潘雪玲利用帮忙之机,将林某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内有人民币30000元)盗走。2010年8月31日、9月1日,潘雪玲分别到镇上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将银行卡里的29900元取走,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被告人潘雪玲的家属已代其退还林某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雪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雪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退赔了30000元,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完全得到弥补,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被害人也对被告人表示原谅,多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免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