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下午,我院执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2万元的执行款得以当场兑现。
2007年,包工头班献生与福建省兴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兴创公司)达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协议。班献生如约完成工期,但是福建兴创公司一直未能向其支付劳务费,致使班献生拖欠2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长达四年之久也无法兑付。无奈之下,班献生向我院起诉。2010年1月11日,我院依法判决福建兴创公司支付班献生劳务费221942.8元。判决生效后,由于福建兴创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班献生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于是我院依法在第一时间将此案委托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并多次和晋安区法院及被执行人进行联系沟通,积极做好执行工作。春节将至,为了让民工们能在春节前拿到劳务费,回家过个好年,我院执行局法官更是关注此案的进展,全力做好执行协调工作。
通过多方努力,被执行人终于履行了法定义务。从执行法官手里领到拖欠已久的劳务费,包工头班献生高兴不已,直拉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今年终于可以回家过个好年了,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