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我院40多名执行干警在该院林志丹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武鸣县太平镇庆乐村执行两起土地案,并顺利执结。
武鸣县太平镇凤阳村第4组与太平镇庆乐村第4组、太平镇凤阳村第5组与太平镇庆乐村第4组土地、山林行政确权纠纷两案,武鸣县政府于2008年1月28日以武政发【2008】6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坛光吉”约12亩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平均归凤阳村第4、5组所有。太平镇庆乐村第4组不服,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3月25日,我院作出判决,维持武鸣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武鸣县太平镇庆乐村第4组仍不服,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由于被执行人庆乐村第4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凤阳村第4、5组分别于2010年3月9日、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发出公告,多次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并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法制宣传,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为了妥善执行本案,我院会同县调处办工作人员对被执地进行踏界,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争取执行和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权威,经过精心部署与严密安排,12月9日,我院前往执行地,依法强制清除地上的木薯、荔枝树等附着物,将执行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迅速执结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