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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不慎撞上水牛 过失重大自担重责
作者:潘艳华  发布时间:2010-12-09 11:35:08 打印 字号: | |

     路上行驶,不小心与过路的水牛发生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死亡。2010年12月7日,我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3月26日19时,黄某驾驶桂AR9975号二轮摩托车(保守车速42.2km/h)搭载刘某沿017县道从武鸣县双桥镇孔镇村方向往双桥街方向行驶,被告王某牵着一头自家水牛相对方向行走。在武鸣县017县道1KM 850m 处,被告牵水牛横过公路。黄某不小心撞上了水牛,水牛右侧牛角与黄某的胸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意外交通事故。同年4月29日,南宁市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南公交认字[2010]第45012203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虽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行驶,但该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王某牵牛在公路上行走,其交通行为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黄某、乘员刘某及牛的主人王某均不负事故的责任。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家属遂于2010年8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05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王某作为水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牵牛横过公路时,应当预见到水牛可能与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来往会发生致害后果,但却没有管束、控制好自家的水牛,没有在确保安全后横过公路,导致水牛横穿公路时与黄某胸部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黄某作为摩托车驾驶员,夜间在村庄附近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且不能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即每小时40公里,但黄某发生事故时保守车速为42.2km/h,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且驾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以及遇行人、牲畜横过公路时未停车或者减速避让,受害人黄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确定黄某与王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比例为9:1,即被告王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10%,受害人黄某自行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90%。

    2010年12月7日,我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王国三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等共计94141.6元的10%,即9414.16元;以及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