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发生争吵,丈夫非但不劝阻还操起板凳对他人实施殴打,为此,该男子不但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处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115.58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的妻子李某均从事个体经营,两者经营的门面相邻。2010年7月24日16时许,黄某与李某因相邻关系发生争吵,被告梁某遂持板凳对黄某实施殴打,造成黄某受伤住院。被告因殴打原告的行为,被武鸣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8月1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567.9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与他人争吵不但没有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还未能克制自己的行为,对原告实施殴打,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所要求的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合理合法原则,对其中的2115.58元予以支持。11月17日,武鸣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黄某2115.58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