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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获离婚 主张精神赔偿不支持
作者:袁慧环  发布时间:2010-11-10 10:45:3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1月9日,我院审结一起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均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案件的实际的情况,我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尹某与被告韦某于2005年7月相识,并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还互相通过短信进行人身攻击,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在网络日志上写下对原告不利的留言,双方的关系更是紧张。在一次争吵中,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进行了实质上的分居。今年7月,原告到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以被告在网络日志上写了关于自己的不利留言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而被告也以原告有外遇为由,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又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因此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已经分居,隔阂很深。由此看来,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不利,故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网络日志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亦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