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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欠款拘禁他人 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作者:班文敏  发布时间:2010-09-17 10:30:18 打印 字号: | |

    一对夫妻为了追讨借款,采取了非法拘禁,逼迫欠债者还钱的方式,结果触犯刑法,身陷牢狱而追悔莫及。2010年9月1日,我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拘禁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信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黄英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2月初,杨信明在武鸣县五海村的一个赌场里,前后两次共借了16000元钱给韦某进行赌博,后为追回欠款,从2008年2月15日开始,杨信明分别将韦某带到武鸣县城“东门旅馆”和“嘉强旅馆”看管,并催促她叫人汇钱来还清债务才能走,期间,杨信明又叫其老婆黄英江及其堂弟一起来看管。2月18日,杨信明、黄英江又将韦某带到府城镇的“绿园旅馆”看管,直到2月21日公安人员前去解救,韦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信明、黄英江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信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英江作用较小,系从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信明、黄英江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韦某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本院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此情节。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信明、黄英江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