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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一男子获一年徒刑
作者:班文敏  发布时间:2010-03-17 10:17:5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自己所在生产队能获得有争议的山林权属的目的,一男子自作聪明,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结果不但自己所在的生产队没有因此获利,自己也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刑。2010316日,我院对这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卢景四有期徒刑一年。

武鸣县府城镇渌韦村1组与府城镇进源村91112组对大、小太老山、渌楼山、六说山均提出拥有权属主张,由此产生纠纷,进源村91112组于2006年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2006年底,被告人卢景四为了其所在的渌韦村1组能获得与进源村91112组有权属争议的山林的所有权,伙同卢显金、卢有诚(两人另案处理)到陶际英(另案处理)家,让陶际英伪造一份武鸣县府城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实进源大队第9-12生产队与六韦大队第一生产队山界林权的决定》的公文文稿。 2006105日被告人卢景四伙同卢显金又到陶际英家,由陶际英制作一份《关于六韦村一组与进源村九组、十一组、十二组山林争议问题的说明》的材料。后被告人卢景四代表渌韦村1组将盖有“武鸣县府城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章的《关于重新核实进源大队第9-12生产队与六韦大队第一生产队山界林权的决定》和一份《关于六韦村一组与进源村9组、十一组、十二组山林争议问题的说明》作为主张拥有该纠纷山林权属的依据,向武鸣县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提交。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于重新核实进源大队第9-12生产队与六韦大队第一生产队山界林权的决定》上的印章印文与签名均为伪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景四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