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孩童手持树枝一起玩耍,不小心致其中一人左眼受伤致残。由于无法确认具体行为实施者,法院判处三方共同承担责任。2010年8月12日,我院依法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小卓、梁某稳(小卓父亲)、方某(小卓母亲)和被告人小提、梁某明(小提父亲)、陆某(小提母亲)两方分别赔偿原告小烽百分之三十五的经济损失,即9620.43元,并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经济损失,即8246.08元。
2009年1月16日下午15时许,原告小烽与被告小卓、小提一起持棍玩耍。玩耍的过程中,小烽不小心被棍子碰伤左眼,造成左眼八级伤残。原告小烽为此支付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486.94元。2010年1月12日,小烽将被告小卓、小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三方提供的证据看,可以认定,小烽左眼受伤是在与小卓、小提玩耍的过程中造成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具体是谁造成小烽的受伤,法院无法查明谁是具体的侵权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两被告对原告的左眼损伤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参与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其监护人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