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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作者:唐慧英  发布时间:2010-07-20 08:3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两个当事人脸红脖子粗地边吵边走进了我院驻交警调解室,要求法官对他们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调解。驻交警调解室的法官立即热情接待了他们,一杯茶水降下了双方的火气后,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

    原来,2009年明6日,家住武鸣仙湖镇清白村14组的潘某驾驶三轮车在外窑桥路段自南向北行驶,被与之同向而行的方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右脚。方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246.98元,双方就此达成了口头私了.协议。但没想到后来潘某共花了医疗费2400多元。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到交警大队请求事故责任认定,但因时间已久,现场已遭破坏,交警大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双方都扬言如不能解决此事,就用非常的手段来私下解决。由于事态严重,交警队遂将此案移送我院驻交警调解室请求调解。在调解中,潘某和方某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情绪激动,法院驻交警调解室法官先平息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充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又根据事故情况画出原始事故现场图,得到了事故双方的认可。然后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的劝解,同时还请来方某的朋友共同对其进行劝说,最终使双方自愿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50%。一场可能引发更大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就这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解决了。

    上面的情景只是我院通过“诉调对接”,以九项机制建设为平台,积极创建“大调解”格局的一个缩影。

人民调解员驻庭入室显成效

    为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2008年4月,我院在法院机关和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的职能往前延伸,邀请辖区的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改变了以往有案才随机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协助工作的做法,由司法局推荐人选,选聘的调解员均应具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当地人缘好、口碑好、有威信。经院党组审核后指定人民调解员常年驻庭调解,实现入民调解员驻庭日常化,同时制定人民调解员驻庭工作规程,为人民调解员驻庭开展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和制度保障。

    我院在受理案件或处理信访案件时,对于婚姻家庭、借贷、相邻纠纷等简单案件,首先建议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处。人民调解工作室如果调解成功,由人民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需要法律文书,由法庭审查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仍在开庭前后还会多次引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我院的这种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南宁市法院系统全面推广。一年多来,人民调解员共调结民商事案件57l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32.4%。人民调解员除了调解以外,还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息诉息访等。这样大大方便当事人选择不同的纠纷处理途径,使矛盾纠纷能够得到便捷、快速、有效的解决,免去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之累。同时,人民调解员还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对上访老户和可能越级上访户进行重点排查分析,提出调处建议,协助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人民调解员驻庭人室办案,利用自身信息畅通、情况熟悉、方法灵活、调处方便等亲民便捷的优势。着眼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加强庭前调解力度,把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动态化调解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

    我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对人民调解室调解不成移交的案件,法官仍在开庭前和庭上多次引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法官在庭审后宣判前,与人民调解员再次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民事证据规则,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各自证据的优劣及可能的处理结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息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协调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想方设法促成执行和解。通过加大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矛盾纠纷对抗性,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从而有利于其自觉履行。

    为了把每个法官培养成善于息事宁纷、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能手,法院每年都评选出调解能手,安排调解能手介绍调解经验,总结出了背靠背、亲切贴心法等调解方法。如原告陆某与被告卓某是已婚多年的夫妻了,有一个可爱的小女儿,家庭幸福美满、令人羡慕。然而,几年前,被告卓某迷上了“六合彩”,且屡教不改,原告陆某再也无法忍受,便向法庭起诉离婚。当诉状送达给被告后,被告傻了眼,本以为玩玩“六合彩”来消闲的她没有想到会给家庭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于是请求法庭帮助做和好工作。法官首先教育了卓某,批评了其染上赌博的不良恶习,并要求其能够在丈夫面前保证戒赌后,通知原告前来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被告赌“六合彩”,于是耐心地说服原告,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悔过的机会,同时希望被告在平时对自己的丈夫要多关心,多体贴,共同参加一些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和好如初。此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人员还采取了换位思考法,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的案件,采取律师参与庭外和解法等,这些调解.方法的运用,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三位一体”实现诉调对接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心的引导作用的要求,我院于2009年7月份主动和县公安局协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全区首个法院驻交警调解室。这样,就把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纳入法院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对接的调解刚络,实现了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该调解室设在武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由法院指派法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进驻,主要受理县交警大队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调解。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驻交警调解室成立至今,已受理调解案件30起,调解达成协议30起,调解成功率达到100%。诉前财产保全2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49件471人次,调解结案涉及标的额120万元,调解后已经履行完毕的有98万元,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还有11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预约要求调解。

    为进一步发挥驻交警调解室的作用,我院现正与交警部门协商,把法院驻交警调解室的职能延伸到该院所辖的双桥、里建和陆斡3个人民法庭,更加方便了乡镇群众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人民法院进驻交警部门的模式,整合了两部门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履行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有效保障了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达到了便民利民的目的。

    此外,搭建矛盾纠纷“分流平台”机制,形成“以法院为核心,以社会为依托”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发挥司法资源优势,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发挥各种媒体的导向作用,搭建“舆论引导平台”机制;建立优势互补,与工会、妇联等社团建立联合纠纷化解机制;依靠党政部门、建立以调解为中心的和解执行机制;拓展司法服务新机制,设立“法官联系点”、“巡回办案点”、“流动法庭”、“假日法庭”,形成送法上门的“全天候”机制;形成起好培训机制和形成以调解促执行机制等机制的建设,实现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的联动与协调,建立起一个大调解格局,更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理顺社会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和辖区的经济繁荣。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