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不懂得相互宽容与尊重,从而引发斗殴伤害事件。最终,一方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负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受伤还自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均是得不偿失。
2009年4月24日中午13时许,黄某用三轮车拉木板回自己所住的武鸣县教师新村宿舍,担任宿舍区门卫的被告韦某,依循宿舍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禁止三轮车、货车进入小区),拒绝了黄某三轮车的进入。黄某觉得韦某故意为难他,双方遂引起矛盾。继而双方又发生了多次口角。2009年5月27日下午16时许,黄某与韦某碰面并发生口角,黄某对韦某进行了辱骂,暴怒的韦某用钢管对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手臂受伤住院。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八级残疾。
2009年12月7日,被告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4日,原告黄某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1831.54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能理智的面对和正确处理矛盾,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2009年5月27日,原告首先辱骂被告,被告进而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轻伤。因此,原告及被告对此均有过错。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为3:7。对原告所要求的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合理合法原则,对其中的86860.6元予以支持。
2010年7月16日,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一审民事判决,判处原告黄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26058.18元,被告韦某承担原告70%的损失,即6080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