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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疯狂作案 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作者:班文敏  发布时间:2010-07-09 18:53:32 打印 字号: | |

    本是纯真无暇的青春少年,却多次参与抢劫,触犯了法律,最终锒铛入狱。2010年7月7日,我院对这起多名未成年人涉案的抢劫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苏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梁兵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其中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黄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马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潘俊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卢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9月至2009月3月之间,被告人苏越、黄山、苏年、梁兵、马海、潘俊、卢昌在武鸣县城、双桥镇、宁武镇等地,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追赶拦截过路行人,持砍刀、木棍等凶具抢劫行人驾驶的电动车或摩托车。总共实施抢劫22次,其中,苏越参与作案6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890元;苏年参与作案4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165元;黄山参与作案7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185元;梁兵参与作案5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147元;马海参与作案5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1143元;潘俊参与作案4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848元;卢昌参与作案1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20元。另,梁兵明知是犯罪所得之车辆仍然帮助销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越、苏年、梁兵、黄山、马海、潘俊、卢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兵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帮忙销赃,其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黄山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犯抢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兵、马海、潘俊、卢昌犯罪时年龄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兵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兵、马海、潘俊、卢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七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