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之后没有工作,结交一些作风不良的社会青年,整日游手好闲,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难逃法律制裁。 2010年5月24日,我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光头”和“大叔”以及另外两名男子(此四人均另案处理)到武鸣县城厢镇聚宝城商住城南面江滨公园内伺机抢劫。当被告人陈某等看见被害人李某、周某在公园草坪上聊天时,“光头”指使陈某实施抢劫,陈某发现其中一名被害人眼熟而未敢动手,“光头”只好让陈某负责望风,由其和另三名同伙上前实施抢劫。“光头”、“大叔”及两名同伙持刀围住二被害人,迫使二被害人不敢反抗,并抢走李某一辆羊城阳光牌电动车和一部诺基亚2600手机,抢走李某和周某的现金共60多元。经鉴定,被抢电动车和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9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动手实施抢劫的是被告人陈某上述的同伙,陈某仅负责望风,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此外,被告人陈某能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