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因施工受伤致残的工人黄英来到我院,领到了3万元的赔偿金。至此,该劳动纠纷以调解的形式得以审结。
第三人黄熙、黄林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接下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好氧池的工程等后,因人少工程量大,应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的要求,第三人黄熙叫原告黄英来厂做工。由于施工现场没有保护设施,2008年7月20日,原告在施工中因脚滑从2.4米高的拉梁上跌下致腰部等处受伤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全部开支。2009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
之后,原告黄英又感觉受伤后身体不适,生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便于 2009年5月4日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黄英分别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四级、九级伤残。为此,黄英要求被告再另外赔偿其残疾赔等各项费用共计101938.4元,并于2010年4月18日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多方了解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然而,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以自己已经履行协议的补偿义务,原告不应该再提出其他要求为由,拒绝对原告进行另外赔偿,致使前面的多次次调解都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然而法官们没有气馁,而是转换了调解方式,采取了延伸对象、逐个调解的方式,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的代理人、该厂的各个股东,原告及其代理人、亲朋好友等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得失,分别和双方作了深入的思想沟通工作。最终双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由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一次性赔偿原告黄英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已扣除被告南宁市武鸣夏黄淀粉厂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赔偿款3000元)被告及时履行了协议,原告于5月11日下午领到了赔偿款,这起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