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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滥伐林木,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0-05-11 16:34:18 打印 字号: | |

    2010年5月10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2月初,被告人杨生到县灵马镇坡江村六组,以1.5万元的价格向该组村民潘明购买潘在“雷包山”林区种植的尾叶桉林木。而后,由于办理采伐证和运输证需要缴纳一定费用,杨生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工砍伐该片林木,共采伐林木蓄积量91.13立方米,出材量为74.53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尾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生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杨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生犯罪动机、目的单纯,犯罪性质不属恶劣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