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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条金项链 换来徒刑三年半
作者:陆丹  发布时间:2010-03-18 17:04:24 打印 字号: | |

    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看到他人戴有金项链就想占为己有,并实施抢劫,最终,覃少昌付出沉重的代价。3月17日,我院对被告人覃少昌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覃少昌在陆斡镇街上晃荡,看到被害人覃小娥戴有金项链,顿起贪念,随即搭乘路人“阿爆”的电动车悄悄尾随覃小娥至陆斡镇调蔗站。下车后,覃少昌趁四处无人,便上前抢拉覃小娥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覃小娥反抗,覃少昌随即把覃小娥拉倒在地,扯走金项链后逃离现场。该被抢金项链的价值为1245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少昌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少昌犯抢劫罪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