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我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一审以被告人卢少斌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9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卢少斌与宾阳籍男子黄小生(另案处理)经密谋策划后,在县城厢镇城东小学路口附近以假借合伙做手机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蒙小美人民币2500元及杂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卢少斌的父亲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蒙小美3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少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卢少斌能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