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干警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我院领导班子、各部门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组其他成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进行具体研究。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法院队伍中的司法腐败现象。
(三)组织党员、干警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及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全院干警廉洁执法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法院实际,制定审判工作、法官队伍管理工作和以收支两条线为重点的诉讼费管理等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任法官和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落实审判、执行等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七)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九)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模范遵守审判、执行纪律,不为配偶、子女、亲属代理案件提供方便。
第五条 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对本庭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责任范围内党员、干警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警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做好谈话、打招呼工作。
(三)履行管理职责,围绕公正效率主题,切实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贯彻执行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廉政制度。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警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执行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五)配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遵守《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审判、执行纪律,带头廉洁自律,不为配偶、子女、亲属代理案件提供方便。
第六条 设立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政工科、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研究室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根据党组要求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组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新闻工作者、街道等相关单位中选聘特邀监督员,在本院各部门中确定一名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院反映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向本庭室主要领导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各部门工作分工
第八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风及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 办公室负责
1、通信工具管理: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2、公务接待管理:制定公务接待制度;按制度规定搞好接待工作;严格按规章审核报销接待费用,并落实接待经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对接待制度执行情况和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书面报告院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车辆管理:制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新购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院领导研究决定;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车辆有关费用;对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车辆经费开支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报院领导。
4、房产管理:按规定标准维修办公楼,必须进行改造装修的应提出方案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5、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各项经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务检查工作,完善财经制度的监控措施: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书面报告院领导。
6、落实“收支两条线”和制止“三乱”规定: 制定落实“收支两条线”和制止乱收费、乱拉赞助的规章制度;了解掌握落实“收支两条线”和制止“三乱”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分析,书面报告院领导。
7、舆论宣传:把反腐倡廉宣传纳入整体计划,作出具体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反腐倡廉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反腐倡廉的活动、举措、典型;严格遵守新闻报导的纪律规定。
(二)研究室负责
积极组织开展法院改革工作,探讨保障公正高效司法、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
(三)政工科负责
1、抓好队伍建设方面:了解掌握本院各庭室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按照县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抓好本院年度考评工作;组织本院领导述职、民主评议(测评)工作;提出本院干警交流和岗位轮换的意见报党组审定;严把进人关,及时清除、调离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加强对干警的管理;干警提拨任用按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院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及组织处理工作;配合党总支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抓好办事公开的检查、指导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对办事公开制度情况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书面报告院领导。
3、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督促和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并进行登记;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分析,并将情况报告院领导。
4、干警教育培训:组织、安排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
(四)党总支负责
1、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助党组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党组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党组民主生活会收集群众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供给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并做好民主生活会后的情况通报、上报工作;
3、了解掌握各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和党员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书面报告院党组书记;
4、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处本院的违法违纪党员。
(五) 审判监督庭负责
1、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制定审判监督规章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确保案件质量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案件质量评查: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案件尤其是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工作,并对不合格案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定期报院评查领导小组。
3、人大等上级机关信访件的督办查复:按要求及时、准确核实并答复人大、政协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上级领导转办的信访件。
4、认真审理再审案件:力争把再审案件办成铁案,并通过再审工作,分析、发现审判工作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司法不公问题。
5、违法违纪线索发现与协查: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同时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立案庭负责
l、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受理有关事宜。
2、做好立案、收费工作,制定规范立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立案,严防依法应当立案而擅自不立案或依法不应立案而擅自立案等问题的发生;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制止和纠正乱收费等问题。
3、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建立案件预警制度,及时预警临近审限案件,通报超审限案件,并提出对超审限案件的处理意见报院领导。
4、案件再审审查处理:依法受理再审申请,对反映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认真审查并负责处理和报告。
(七)其他各部门负责
1、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本部门的政治理论、党性党风、纪律条规等的学习教育,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落实,增强干警拒腐防变能力;
2、联系本部门实际,制定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3、了解掌握所属人员遵纪守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分析,向分管的院领导汇报;
4、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查清,按要求报告结果;
5、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向分管的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抓紧初查核实;
6、对立案调查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积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八)纪检监察室负责
1、组织协调: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每季度收集一次法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进行一次干警遵纪守法情况汇报,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书面报告院党组;总结、推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先进典型,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规范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对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要认真分析,及时调查核实,对构成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加大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指导、协助各部门对违法违纪线索的初查核实;组织力量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对已查清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3、制定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
4、配合党总支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助解决法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5、负责县纪委、院党组、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本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工作报告、领导干部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院党组及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政工部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选拔任用干部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总支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建议予以表彰,对不落实的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或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隐瞒不报、压件不查的。
(二)因工作失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或对明显有违法违纪的人予以提拔或委以重任的。
(七)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与客观,工作失误与工作失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严肃追究具体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