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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欲伤人 枪支走火酿悲剧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0-05-10 15:27:21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酒后非法持枪欲伤人,被群众阻拦夺下枪支。为防止男子再行凶,群众决定毁枪,岂料枪支走火,击中群众头面部致重伤。5月7日,我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少斌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6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少斌酒后想起曾被本屯的梁明持刀威胁一事,怒上心头产生了报复心理,遂回家强行从其父亲李良处拿走一支以火药为击发动力并已装有子弹的猎枪,持枪去找梁明。当李少斌走到本屯梁少忠家门前时,见到梁明正在门口与他人聊天,即拿枪指着梁明,梁明见状就用手抓住枪管往侧旁压使得枪管不对准自己,这时,梁少忠、梁志等人亦过来劝阻。梁少忠趁梁志抓住李少斌双手之机,从李少斌手中夺下砂枪并将其扔在自家附近的龙眼树下,而梁志则将李少斌推离梁少忠家。后梁少忠因担心李少斌再回来拿枪,即决定将该枪毁坏。当梁少忠把枪支往地上砸时,枪支突然走火,击中梁少忠的头、面部。梁少忠的亲戚梁杰、梁刚、梁志、梁仕等人闻讯赶到,看到梁少忠受伤,四人怒火中烧,认为这都是李少斌引起的,当即追上李少斌,一起殴打李少斌致轻伤。被告人李少斌的母亲李美见状,当即口服农药自杀,被群众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一时之间,整个场面乱成一团。经法医鉴定,梁少忠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少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李少斌持枪威胁他人,被群众制止后,梁少忠为防止李少斌回来找枪而毁枪,毁枪过程中枪支走火击中梁少忠头面部,造成其重伤。综上分析,被告人李少斌非法持枪是造成梁少忠受伤的前提条件;梁少忠毁枪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制止李少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故李少斌非法持枪与梁少忠被走火枪支击中头面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人李少斌非法持枪且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李少斌深感懊悔,其称平时跟梁明没有太深的过节,只因酒后冲动铸成大错,给双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精神打击。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少斌认为量刑过重,目前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班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