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刑满释放的李光,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又重操旧业,贩卖毒品,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再次进宫。4月13日,我院对李光贩毒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李光,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然而,刚刑满释放的李光并没有悔过自新,在2009年11月27日,又再次与吸毒人员苏某在武鸣县城裕华小区大院内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民警当场从苏某身上缴获其从李光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3小包,净重0.06克。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光违法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我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