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着62000多元的履行款,右手已伤残的劳动者黄翠连热泪满眶。4月29日,在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我院行政庭顺利执结了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2008年4月,家住太平镇林琅村的劳动者黄翠连到县城厢镇大皇后村武鸣和润木业有限公司打工,同年5月20日,黄翠连在工作中被切割机切伤右手,此后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翠连此伤为工伤,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专家评定黄翠连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2009年7月,武鸣和润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卓林木业有限公司。2010年3月15日,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武劳仲裁字(20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卓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黄翠连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2259.95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后,广西卓林木业有限公司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2010年4月2日,黄翠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裁字(2010)3号仲裁裁决书。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我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将准予执行裁定及时送达达广西卓林木业有限公司。
考虑到黄翠连伤残后无固定经济来源,只能靠在外地打零工度日,生活极为困难。我院行政庭法官积极与广西卓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协调,使其积极配合该院执行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全部履行款项62259.95元缴至我院执行专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