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我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农小京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小京酒后与农少民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到灵水风景区内找同村的农少吉、陆少淑等4人一起回家。被告人农小京等人在灵水风景区后门处,遇到驾驶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的黄少昌及其搭载的被害人黄小昌。黄少昌、黄小昌二人也是酒后到灵水来游泳的。黄少昌看到农小京等一伙人在灵水后门聚集,不知道是干什么的,于是便大声问话:“干什么?”。仅仅因为这样一句不痛不痒的问话,却让酒后头脑发热的农小京认为此问话对其不敬,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正在抬摩托车下灵水风景区后门台阶的黄小昌左胸背部捅了一刀,尔后与农少民等人逃离现场。黄小昌受伤后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农小京在好友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小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农小京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农小京犯罪后经好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此外,被告人农小京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我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