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我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潘秀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潘胜单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潘刚、潘秀、潘胜经合谋,以算命为借口来到原告潘连家。之后潘胜将事先从南宁朝阳花园地摊买来的“兴奋药”放入带来的三罐“红牛”饮料中的一罐并给潘连喝下,接着三人诱使潘连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潘刚、潘秀、潘胜三人采取多拿牌和藏牌的手法,串通欺诈,致使潘连输给三人10000元。次日,潘刚从受害人潘连处追讨了7000元赌资并进行分赃,其中潘刚分得4000元,潘秀、潘胜各分得15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非法所得7000元退还被害人潘连。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刚、潘秀、潘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刚、潘秀、潘胜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刚是犯意的提出者,实施诈骗后由其向被害人追讨款项并分得其中大部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秀、潘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刚、潘秀、潘胜归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